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换调整治理措施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益林建设、掩护、使用和治理,简化法式,优化服务,规范省级公益林变换调整,确保公益林建设规模稳定,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制度落实,凭据《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》等有关划定,特制定本措施。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公益林变换调整,是指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省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,根据公益林建设规模总量平衡的原则所举行的相关公益林调出、调入事情。 第三条 根据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治理措施》,建设项目在取得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》后占用省级公益林的,或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许可占用平原农区省级公益林的,县级人民政府应调入相应规模的省级公益林。
工程建设在单个公益林小班内占用面积不足1亩(含1亩)的,可不作公益林变换调整。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、建设项目暂时占用林地的,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,不作公益林变换调整。
第四条 切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可申请变换调整: (一)公益林界定后,权利人确实不知情的; (二)5公顷以上集中连片的人工杉木林,权利人要求退出的; (三)列入省林业工业类重大、重点项目占用部门公益林的; (四)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,开展森林旅游设施建设的; (五)切合采矿权设置划定的,或设区市及以上重点工程配套的工程性采石采砂取土堆土的; (六)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。 第五条 因人为破坏、自然灾害等原因丧失林业生产条件的,或存在山林纠纷的,应退出省级公益林。本措施尚有划定的除外。
省级以上自然掩护区规模内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,应界定为省级以上公益林。 第六条 切合本措施第三条划定,建设项目取得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》或平原农区省级公益林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许可的,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,应当于下年度2月底前办结相应的公益林调入手续。 第七条 切合本措施第四条第(一)至(三)项情形的,以及第(四)、(五)项情形中单个项目申请调出头积小于2公顷(含2公顷)的,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,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管理。
其中义乌市、景宁县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管理。 切合本措施第四条第(四)、(五)项情形中单个项目面积大于2公顷的,及第四条第(六)项、第五条划定的,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管理。
第八条 调入的公益林应切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,权属清晰,权属者自愿。 第九条 申请公益林调整时,应当提交以下质料: (一)变换调整申请文件、申请表; (二)切合变换调整条件的依据质料; (三)林权权利人同意调出、调入公益林的意愿质料(其中切合本措施第三、第五条划定的,提供调入公益林意愿质料); (四)调出、调入公益林小班一览表、公益林小班图。 第十条 县(市、区)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20日前,将上一年度省级公益林变换调整办结情况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,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,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。
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实时做好公益林掩护治理协议书、掩护治理责任书、资金发放清册及公益林矢量数据库、属性数据库的完善事情。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以下质料存档备查: (一)审核意见书; (二)申请质料; (三)公示质料; (四)小班检验表; (五)变换调整前后的公益林掩护治理协议书; (六)变换调整前后的公益林掩护治理责任书; (七)年度资金发放清册; (八)年度公益林矢量数据库、属性数据库。
第十三条 除按计划分期建设的项目外,同一项目不得分批次管理变换调整手续。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。原印发的《浙江省公益林变换调整治理措施》(浙林造〔2015〕67号)同时废止。
本文来源:ror体育-www.cooldia.com